勞動權是由越南《憲法》規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越南《憲法》第五十七條明確指出:“國家鼓勵、創造條件讓各組織、個人為勞動者提供就業。國家保護勞動者、雇主的合法權益,創造條件建設進步、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眲趧訖嗖粌H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參加勞動并請求報酬的權利,同時還包括了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職業安全權等更寬泛的內涵。
越南的《勞動法典》《社會保險法》、12/2022/N?-CP號政府議定等與勞動相關法律法規詳細規定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這是第一道防線。為了尋求更加強有力的保護、救濟的手段,越南《刑法》也設置了侵犯勞動者權利的相關罪名,作為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接下來的內容,將由張智丹律師向各位一一介紹越南《刑法》中涉及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罪名,以便在越中資企業認清刑事風險,強化風險觀念和合規經營的底線思維。
(網絡圖片,侵權刪除)
第162條、強迫公務員、職員離職或者違法開除雇員罪
1、任何人因私利或其他個人動機實施以下之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則被處以1000萬至1億越盾罰金,1年監外改造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對公務員、職員作出違法的辭退決定;
(2)違法開除雇員;
(3)強迫、威脅公務員、職員、雇員離職;
2、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則被處以1億至2億越盾罰金或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1)涉及2人以上的;
(2)涉及明知是懷孕婦女的;
(3)涉及撫養12個月以下嬰兒的人的;
(4)導致被辭退、開除的人自殺的;
(5)導致非常嚴重后果或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3、犯本罪的人可被禁止擔任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一定職務。
律師提示:
(一)根據越南《勞動法典》相關規定,雇主能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只有以下7種:
(1)根據雇主制度確認的工作完成程度評價標準,勞工經常不按勞動合同完成工作的。
(2)對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雇員因傷痛、事故已經連續治療了12個月,或對于簽訂12個月以上,36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雇員已經連續治療了6個月,或對于簽訂12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雇員已經連續治療了其勞動合同期限一半的時間,仍未恢復勞動能力的。
(3)由于天災、火災、危險性疫病、戰爭性災難或應越南國家職能部門的要求進行搬遷、收縮生產經營,而雇主已經想方設法克服困難但仍然被迫減少就業崗位的;
(4)暫緩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雇員不到崗的。
(5)雇員依法已滿退休年齡的,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雇員無正當理由擅自連續曠工5個工作日以上的;
(7)雇員未依法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如實提供信息導致招聘工作受到影響的。
(二)根據越南《勞動法典》相關規定,雇主能開除雇員的場合只有以下4種情況:
1、雇員在工作場所有偷竊、貪污、賭博、故意傷害、吸毒的行為的;
2、內部勞動制度規定的,雇員具有泄露雇主的經營秘密、技術秘密、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對于雇主的財產、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或威脅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行為或職場性騷擾行為的;
3、被采用延長漲薪時限或革職作為紀律處分的雇員在未被消除處罰記錄期間內再犯的;
4、雇員在30天內累計5日擅自曠工的或365天內累計20天擅自曠工的,自雇員沒有正當理由擅自曠工的首日起算。
除上述幾種情形外,雇主是無權單方終止雇員的勞動合同的,如有違反,相關的負責人輕則被處以行政處罰,重則面臨牢獄之災。
第一百六十五條、侵犯性別平等權利罪
1. 任何人因性別原因,以任何形式實施妨礙他人參與政治、經濟、勞動、教育培訓、科技、文化、信息、體育鍛煉、醫療等領域活動的行為,并因此類行為受到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后但仍繼續違反的,應處以警告或 500萬越南盾至 5000萬越南盾的罰金或 2 年以下的監外改造。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處以5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罰金或3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濫用職權;
(2)犯罪兩次以上;
(3)涉及2 人或以上。
3. 違法者也可被禁止在 1年以上 5年以下擔任某些職位、從事某些職業或從事某些工作。
勞動用工無小事,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除可能引發勞動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處罰等法律風險外,后果嚴重的還可能引發刑事控告。相比之下,刑事控告帶來的刑事風險最為嚴重,不僅會給企業帶來聲譽損失,也會給企業管理人員帶來牢獄之險。因此,了解越南《刑法》中侵犯勞動者權利的相關罪名,認清刑事風險,把握底線對于在越中資企業的管理人員而言就顯得尤為關鍵。
敬請繼續關注維冠律師“在越中資企業用工風險提示系列”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