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防城港市新聞網發布了2020年度防城港市消費維權十大案例,維冠呂春、楊明月律師受邀對其中四個案件進行點評?,F將境外旅游購物糾紛案整理分享如下: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2日,張女士到我局投訴稱,2020年1月13日張女士在xx小區門口通過微信轉賬報名參加1月14日-17日的四天三晚越南低價游,1月16日,在越南蓮花集團(音譯),被導游哄騙進店購物,購買了8000元人民幣的翡翠,張女士察覺被騙,找帶團導游退貨退款,導游說要收取30%的手續費,張女士對此不滿,故向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投訴,要求維權。
經向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投訴局執法人員調查了解,張女士在報名時旅行社承諾沒有購物行程,張女士也沒有跟旅行社簽訂購物補充協議。1月16日,張女士被導游哄騙進店購買了8000元人民幣的翡翠,在當晚,張女士察覺被騙,找導游提出退貨退款,導游稱今天來不及了,等回國以后再處理?;貒?月18日,張女士再次聯系導游要求退貨退款,導游說要收取30%的手續費。因旅游者提供的信息有限,執法人員充分利用微信、電話等信息鎖定組團社、出境社和導游,旅行社和導游表示目前因疫情原因,越南暫時封關,等通關后才能辦理退款手續。為安撫旅游者的情緒,執法人員反復與旅游者、導游、旅行社溝通協調,旅行社最終于4月28日先行墊付退貨貨款給旅游者。
【律師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本案中,旅行社在張女士報名時對其做出的“沒有購物行程”的承諾屬于虛假承諾,誤導了張女士與其購買旅游服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行社沒有與張女士約定購物行程,旅行過程中也沒有與張女士對增加購物行程這一安排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一條、《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在旅游過程中,帶隊的導游哄騙張女士進店進行購物消費,以上這些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因此,張女士要求導游與旅行社退貨退款的行為于法有據。旅行社上述的違法行為侵犯了張女士的合法權益,最后經協商由旅行社先墊付退貨貨款給張女士也體現了旅行社有錯就改的良好態度。
旅行社在出現上述違法行為時,除了需要承擔墊付退貨貨款的責任外,還可能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罰款、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點評律師:廣西維冠律師事務所呂春律師、楊明月律師)
【消費提示】選擇旅行社參與旅游時,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書面的旅游合同,明確合同內容與雙方權利義務。1.旅途中,如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或誘騙、逼迫游客進購物店購買商品的,可利用手機等工具做好錄音、錄像,保存證據,以便維權;2.旅游購物記得索要發票,切莫貪小便宜。如需購買的,留存相關發票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