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05 點擊量:306
【案例再現】
近期維冠河內分所接到數家在越企業關于雇員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是否可以向該雇員要求賠償等問題的咨詢。
如:某外資紡織公司一雇員因操作不當,損壞了生產線上的一臺機器。損壞的機器光修理費就要1億越盾(折合人民幣約3萬元),此外還造成停工、停產等損失,這些損失能否全部由該雇員賠償并從其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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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高管與公司的競爭對手相勾結,泄露了公司經營秘密,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該高管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以上問題,張智丹律師給出了肯定的答復:上述2種情形中,只要公司能證明雇員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是有權要求雇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但雇員是否需要全額賠償損失,以及如何從工資中扣除賠償金,都很有講究。本期由張智丹律師給大家講一講,在哪些情況下,雇員需要對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哪些情形下,雇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雇員需要對雇主進行賠償的情形,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對雇主的財物造成了直接的損失;二是對雇主的其他利益造成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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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員對雇主的財物造成了直接損失需要賠償的情形
越南《勞動法典》中第八章的第二節專門規定了雇員需要對雇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2種情形。
一是,雇員損壞工具、設備或有其他使得雇主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則應根據法律規定或雇主的內部勞動制度進行賠償。
二是,雇員遺失雇主的用具、設備、財產或其他由雇主交付的財產或造成超過允許的定額外的損耗,則根據市場價值或內部勞動制度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損失;有合同約定相關責任的,根據合同責任進行賠償;遭遇天災、火災、戰亂、危險疾病、災難、客觀發生的,不能預估的且盡管在能力范圍內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依然無法克服的情形,則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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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員對雇主的其他利益造成間接損失需要賠償的情形
除了以上兩種損壞雇主財物的情形外,雇員還應對以下兩種無形的損失對雇主進行賠償。一是越南《勞動法典》第21條第2款規定,雇員泄露雇主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二是越南《勞動法典》第40條規定,雇員違法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賠償雇主半個月工資,以及一筆未提前告知終止勞動合同事宜對應天數的工資的款項。
【律師提示】
雇主的內部勞動制度在此時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張智丹律師建議各企業在內部勞動制度和勞動合同中就雇員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的劃分、賠償數額、賠償金的扣除等問題合法、合理地進行約定。
當然,雇員對雇主造成損失的賠償,也不是由雇主作出決定后就板上釘釘了。如果雇員認為雇主對其處理不當的,有權依據越南《勞動法典》第131條規定進行申訴或要求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