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張智丹律師繼續給大家從違反內部勞動制度可能遭受的風險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角度來談談越南內部勞動制度的重要性。
【用工風險&法律責任】
1、違反《勞動法典》中關于內部勞動制度規定的,則企業將面臨被罰款的風險
根據越南《勞動法典》第118條、119條規定,雇主應頒布內部勞動制度,如果聘用的勞動者在10人以上的則內部勞動制度應做成書面形式;且應向經營登記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下屬的勞動部門登記內部勞動制度;否則將被處以5,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 越盾的罰款。另外,內部勞動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在工作場所的必要地點貼布告公示,否則將被處以 500,000 越盾至1,000,000 越盾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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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部勞動制度的缺失或存在缺陷不利于企業內部管理
內部勞動制度作為企業“內部法律”,是對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的重要補充,更是全體員工的行為規范。越南《勞動法典》第36條規定:“勞動者經常不按被雇主制定的規則完成工作的,雇主有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第107條規定:“加班是指法律規定、集體勞動協議或內部勞動制度規定的日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時間?!?;第125條規定:“雇主可在以下情形中采用開除的紀律處罰形式 :勞動者具有內部勞動制度規定的泄露雇主的經營秘密、技術秘密、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對于雇主的財產、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或威脅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行為或職場性騷擾行為的。”
由此可見,內部勞動制度是企業自主用工權的保障與體現,是企業的對內管理重要工具。應該說,任何一家在越中資企業要想有序、規范、長遠發展就必須要有相應完善的內部勞動制度作為后盾。
2、內部勞動制度的缺失或存在缺陷無法作為解決勞資糾紛的重要依據
內部勞動制度是雇主和勞動者平等協商的結果,對于雇主和員工均具有約束力,因此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合法有效的內部勞動制度,也是勞資雙方產生爭議時解決爭端的重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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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部勞動制度的缺失或存在缺陷,使得企業在處罰員工的時候無據可依
根據越南《勞動法典》第127條規定,“勞動紀律處罰的嚴禁行為 :對于未列入內部勞動制度的其他行為采取勞動紀律處罰 ”。第129條規定,“勞動者損壞工具、設備或有其他使得雇主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則應根據法律規定或雇主的內部勞動制度進行賠償?!边@意味著,如果企業沒有制定內部勞動制度或制定的內部勞動制度不完善、不合法,將直接導致對員工進行處罰失去依據。
【法律規定】
1、2019年《勞動法典》(45/2019/QH14號)第36、40、41、46、118、119、125、188條;
2、《越南勞動、社保、依據合同派越南勞工去海外工作領域行政處罰規定的議定》(28/2020/N?-CP)第18條。
【律師建議】
企業內部勞動制度的制定并實施,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流程,方可作為一部提高員工積極性、提升管理者有效管理的“內部法律”。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如果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存在著內部勞動制度程序違法或內容不完善的情形,在日后管理中也會埋下法律的隱患。 建議各企業可以聘請專業律師為企業內部勞動制度從程序上和內容上進行合法性審查,以防范日后可能面臨的管理風險。
【律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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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丹律師精通越南語,自2016年起從事涉越法律服務,在重大涉越商事仲裁案件、涉越疑難民商事爭議、對越投融資和涉越法律事務等專業領域,有著成熟的理論研究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張智丹律師目前為中檢認證集團廣西公司、中能建集團以及波司登、寶龍達、奮達科技、綾致時裝、萬里石等國內多家知名公司、上市公司提供涉越專項或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主要著作:
參與編譯的《中越商事仲裁法律雙語匯編》于2020年7月正式出版;
《淺議越南合同中違約金最高上限的問題》;
《越南近三年重要法律制定、修訂情況匯總》;
4、《在越中資企業用工風險提示》系列文章;
5、《越南最新勞動法典必知300問》;
6、《越南律師行業的起源和發展》;
7、《越南海外維權 維冠以案說法》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