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張智丹律師繼續給大家介紹內部勞動制度制定過程中程序方面應該注意的要點。
內部勞動制度訂立應注意程序合法
首先,內部勞動制度的制定應參考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的意見。
根據越南《勞動法典》第118條第3款規定,在頒布或修訂、補充內部勞動制度前,對于有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地方的雇主應參考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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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自內部勞動制度頒布之日起10日內,聘用10個勞動者以上的雇主應向經營登記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下屬的勞動部門登記遞交內部勞動制度登記的材料。
最后,內部勞動制度應依法對員工進行公示。
內部勞動制度公示告知這是制定內部勞動制度的一個法定程序,它直接關系著規章的效力。越南《勞動法典》第121條規定,內部勞動制度自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收到內部勞動制度登記的齊全材料之日起15日后生效。生效后,內部勞動制度應通知勞動者,并且要將主要內容應在工作場所的必要地點貼布告。
【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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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一家工廠以其員工阮某龍辱罵、威脅上級領導,上班時間在公司明令禁煙的廠區內吸煙,與同事打架等為由,開除了阮某龍。阮某龍不服,提起勞動仲裁,稱其并不存在以上事實,也不知道公司有相關的管理規定。公司在舉證時因無法證明曾向阮某龍通知相關的內部勞動制度,針對阮某龍違反公司制度的證據也有所欠缺,最終導致公司在本案中敗訴。
【用工風險&法律責任】
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以其不知道公司內部勞動制度的內容為由主張內部勞動制度未公示,企業也往往無法提供已經公示的證據,很多企業本應該勝訴的案件最終敗訴問題往往就出在這里。
【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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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丹律師建議企業在履行內部勞動制度公告程序的過程中,應當多注意書面證據留存。關于內部勞動制度公示的方法,除了在企業的宣傳欄、布告欄、車間粘貼內部勞動制度的主要內容外,也可以制作成員工手冊的形式或將制度進行傳閱,讓員工簽字確認;還可以在員工入職時候組織內部培訓會,由人事專員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培訓內容,讓參加培訓的員工簽字確認并附上培訓材料、培訓照片作為檔案留存;甚至可以開卷考試的方式考察員工對于制度的掌握、理解程度,并做好臺賬。這樣操作,留存的書面證據可信度較高,證明力較強,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員工再以對內部勞動制度內容不知情為由進行抗辯時,企業在舉證上會更加有利。
合法有效的內部勞動制度不僅對員工具有約束力,也能成為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當注重制定流程和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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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丹律師精通越南語,自2016年起從事涉越法律服務,在重大涉越商事仲裁案件、涉越疑難民商事爭議、對越投融資和涉越法律事務等專業領域,有著成熟的理論研究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張智丹律師為中檢認證集團廣西公司、中能建集團以及波司登、寶龍達、奮達科技、綾致時裝、萬里石等國內多家知名公司、上市公司提供涉越專項或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主要著作:
參與編譯的《中越商事仲裁法律雙語匯編》于2020年7月正式出版;
《淺議越南合同中違約金最高上限的問題》;
《越南近三年重要法律制定、修訂情況匯總》;
4、《在越中資企業用工風險提示》系列文章;
5、《越南最新勞動法典必知300問》;
6、《越南律師行業的起源和發展》;
7、《越南海外維權 維冠以案說法》系列文章